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
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地下停車場屬C-1類,每一年須辦理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其餘建築物屬D-4類,每兩年須辦理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本校宿舍屬H-1類,每兩年須辦理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檢查項目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 防火區劃
-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 內部裝修材料
- 避難層出入口
-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 走廊(室內通路)
- 直通樓梯
- 安全梯
- 屋頂避難平臺
- 緊急進口
二、設備安全類
- 昇降設備
- 避雷設備
- 緊急供電系統
- 特殊供電
- 空調風管
- 燃氣設備
本校各單位於辦理內部整修與改善時,應優先注意是否違反相關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項目,以免違規受罰 !
各單位之整修工程多數與室內裝修有關,故請務必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 !
常見違規項目:
一、走廊堆置雜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 (連結網址)
二、防火門損壞無法自動關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1項第三款 (連結網址)
三、裝修使用非耐燃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 (連結網址)
四、隔間使用非耐燃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 (連結網址)
罰則:
建築法第77條:
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2.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3.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4.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5.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相關法規: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連結網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連結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