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宜蘭大學承攬作業
國立宜蘭大學承攬作業
分類 |
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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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第一類)-訂有契約 國立宜蘭大學承攬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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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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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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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組織 |
依據職安法第27條第1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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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