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種類及對應法規
項目 |
主管機關 |
法規名稱 |
母法 |
列管化學品項目 |
說明 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 |
罰款 |
1 |
勞動部 |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管制性化學品 |
運作前須申請核可文件,違法使用,罰款400,000元以上。 |
3-30萬 |
2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三項 |
附表一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 附表二 :標示之格式 附表三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附表四 :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附表五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
應置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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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萬 | |
3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 |
一、特定化學物質
丙類第一種物質 丙類第二種物質 丙類第三種物質 二、特定管理物質 |
(1)作業場所應有特化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2)作業檢點。 (3)提供個人防護具並監督確實配戴。 (4)明顯易見處標示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禁止飲食及吸菸標示。 (5)設置緊急沖淋設備,設備可正常使用且無阻礙阻擋。 (6)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7)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
3-30萬 | |
4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附表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及妊娠或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 附表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報請備查之濃度及任一 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 |
年申報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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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萬 | |
5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
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具有健康危害者,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 飽和蒸氣壓模式 |
3-30萬 | |
6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 |
依法每半年監測一次 |
3-30萬 | ||
7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
附表一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 附表二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
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 飽和蒸氣壓模式 (3)進階工具箱 |
3-30萬 | |
8 |
環境部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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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萬
10-50萬
100-5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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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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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甲類 附件二 :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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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 |
附表一 :有機溶劑 第一種有機溶劑 第二種有機溶劑 第三種有機溶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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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萬 | |
11 |
消防署 |
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公共危險物品,係指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六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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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
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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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環境部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新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依附表一登錄類別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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