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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種類及對應法規

化學品種類及對應法規

化學品分類

教育部--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108年4月)

環境部--大專校院實驗室災後復原指引(110年6月)

環境部--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114年2月)

項目

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母法

列管化學品項目

說明

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

罰款

1

勞動部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管制性化學品

運作前須申請核可文件,違法使用,罰款400,000元以上。

3-30萬
2

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三項

附表一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

附表二 :標示之格式

附表三 :健康危害分類之危害成分濃度管制值表

附表四 :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附表五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應置備

  1. 危害物質清單(需依法規格式製作)。
  2. 藥品罐貼有GHS標示
  3. 備有安全資料表(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及目錄。
  4. 具CNS15030健康危害項,應執行暴露評估及分級管理,防護對策,並持續改善。   
3-30萬
3

勞動部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

一、特定化學物質

  1. 甲類物質
  2. 乙類物質
  3. 丙類物質

丙類第一種物質

丙類第二種物質

丙類第三種物質

二、特定管理物質

(1)作業場所應有特化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2)作業檢點。

(3)提供個人防護具並監督確實配戴。

(4)明顯易見處標示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禁止飲食及吸菸標示。

(5)設置緊急沖淋設備,設備可正常使用且無阻礙阻擋。

(6)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7)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3-30萬
4

勞動部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附表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及妊娠或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

附表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報請備查之濃度及任一 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

附表三 :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報請備查之危害分類及 臨界量規定

優先管理化學品公告名單

年申報運作紀錄

  1. CMR: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及生殖毒第一級。
  2. 附表一:未滿18歲及妊娠或分娩後未滿1年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 
3-30萬
5

勞動部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具有健康危害者,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1. 作業環境監測
  2. 定量推估模式       

                 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

         飽和蒸氣壓模式

  1. CCB
  2. 進階工具箱   
3-30萬
6

勞動部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

附表一 :製造、處置或使用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

附表二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項目一覽表

依法每半年監測一次   

3-30萬
7

勞動部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附表一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

附表二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1. 作業環境監測
  2. 定量推估模式

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

飽和蒸氣壓模式

(3)進階工具箱 

3-30萬
8

環境部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1. 需主管機關核可方可運作。
  2. 購買須事先申請。
  3. 運作需紀錄,確保現存量與系統量一致,並按季申報。
  4. SDS第8項修改為現有防護具,請負責人確認防護足夠並簽章。
  5. 門口要標示、有平面圖,分裝瓶依法規標示。
  6. 化學品容器要符合法規標示。
  7. 個人防護具定期檢查(每月)
  8. 運作場所如發生毒化物災害事故,應於30分鐘內通報環保局,逾時罰鍰100萬元以上。

6-30萬


 

10-50萬

 


100-500萬

9

經濟部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附件一 :甲類

附件二 :乙類

  1. 購買甲類先驅化學品須先申請
  2. 留存發票影本
  3. 並按季申報。 
 
10

勞動部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

附表一 :有機溶劑

第一種有機溶劑

第二種有機溶劑

第三種有機溶劑

  1. 作業檢點
  2. 足夠有效之個人防護具。
  3. 於密閉設備或局排裝置下使用。   
3-30萬
11

消防署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共危險物品,係指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六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

 

 
12

勞動部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13

環境部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既有化學物質公告清單查詢

新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依附表一登錄類別申請登錄:

  • 科學研發用途。
  • 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 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 聚合物。
  • 經事前審定之低關注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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