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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及良好級標章規格標準」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9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090328號函辦理。
二、本標準適用於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及非公告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車站、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展覽室、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商場、運動健身場所、幼兒園、產後護理機構及托嬰中心)。
三、上開公私場所申請標章,應檢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第四點(一)至(七)規定之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優良級或良好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四、此外,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由良好級標章提升為優良級標章,其定期檢測頻率可延長為3年1次及減少採樣點數,鼓勵貴單位踴躍取得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
五、另對於幼兒園部分,請國教署審酌轉知各相關單位,鼓勵踴躍取得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
承辦人: 李明亮
聯絡電話: 7269
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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