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環保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本案係配合「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修正,為統一用詞,爰將業別六十四(五)名稱修正為貯存系統。另為因應貯存系統之實務管理需要,爰修正貯存系統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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